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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7日現場查封時,經按門鈴無人應答,經與社區總幹事確認:本件建物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居住,無增建,有一平面車位位於地下2樓編號80,無車輛停放。嗣囑託警局派員調查使用情形,經函復稱: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,無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地震受創、嚴重漏水、火災受損、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形。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占用,故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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