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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至現場履勘,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、鑑價人員、地政人員導往執行,現場由債務人之親屬開門入內。屋內有水有電,使用天然氣,並擺有家具,並擺有大量衣物、貨物等,有其等居住使用中。另屋內有室內電梯,為房屋所有權人自行保養使,無分管停車位,停車位為一樓前方空地」。)拍定後,僅點交919建號建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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