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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建物查封時及法院定期114年6月4日定期履勘時,第三人詹⊙輝在場稱:建物為其向第三人陳⊙豪承租使用,原由其母親居住,其過世後現由其姊詹⊙瑗居住使用,租期自106年間至114年12月31日止,3樓廁所外牆曾因113年地震時發生一點裂痕。本件拍定後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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