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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4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,債務人在場稱,現由其兒子居住使用中,屋內設有神明桌、冰箱、沙發等傢俱,並陳稱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,又本件房屋使用者係債務人之家屬,受債務人指示而對本件標的有管領力為占有輔助人,仍以債務人為實際占有使用人,故本件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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