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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人之兄陳O禎則於114年2月18日主張其與債務人就本件拍賣標的訂立租賃契約,並經公證,租賃期間自112年4月25日起至132年4月24日止,惟本件執行標的業於110年8月11日查封,依形式審查,該租約於查封後始簽訂,該租約不能對抗債權人,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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