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封時,據在場人孟○琴在場稱,拍賣之建物現為在場人與其家人同住,已居住四到五年,承租 人是其姊夫,在場人並不熟悉詳細情形。其後有案外人陳○葆具狀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,主張 拍賣之建物已由其承租使用,且已將其戶籍遷入拍賣建物所在地址。依陳○葆提出之租賃契約影 本,租賃期間為民國108年4月19日起至128年4月18日止,月租新臺幣25,000元。另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,764-2地號土地為房屋坐落基地、764-4地號土地為建物旁空地(有圍牆無法自外部勘察現 況,似作防火巷使用),765-1、767-1地號土地均為建物前空地(作道路使用)。又依鑑價報告 記載,拍賣建物之頂樓有增建(面積約為11.48㎡,但實際面積仍須經地政機關測量始可確 定)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,拍定後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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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經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