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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3建號房屋經本院於114年6月13日到場執行,債務人稱房屋自其取得所有權即無償供其配偶及岳母居住使用,並稱房屋無增建及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地震受創、嚴重漏水、火災受損、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。因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非不爭執,拍定後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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