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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,經按門鈴無人應答,社區警衛則在場稱: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,管理費亦由債務人繳納,並無增建。嗣囑託警局到場調查,經函復稱: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,牆壁有因地震而龜裂。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占用,故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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