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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至現場查封及履勘,債務人在場稱:「1510、1511建號內部相連通,只有一個大門進出,無增改建。B1有分管停車位編號105號。」等語。民國114年8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:「本案位於台北香港社區,1510、1511建號兩戶打通,由1510建號出入。室內狀況良好。含一平面車位編號10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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