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186.8
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復,現由第三人黃00、周00占有使用中,並表示屋主為第三人陳O琦。另第三人陳O琦亦陳報其為原屋主,迄今未將建物占有權移轉予他人,自始即占有使用迄今。其後,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復,建物嗣由第三人卓00承租並占有使用,承租人表示其向第三人陳O琦承租該建物及車位。本件標的於拍定後不點交。
0935 378 8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