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萬依110年11月9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,據第三人在場陳稱,建物係向其哥哥租用,契約自 108年至114年;321-1地號為寬約45公分之狹長防火巷,現均被占用,作為堆置雜物之用。 第四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另依110年12月9日執行筆錄記載,321-1地號土地係房屋後方共同持分之類防火巷土地;337 地號土地由「35弄28號」三層樓建物及其側邊增建全部坐落。債務人之弟在場陳稱,建物係 債務人出租其與妹妹居住,至114年8月31日止。另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0年10月 27日函復,建物由債務人之弟弟與妹妹使用,自100年起開始占有。復依債權人之代理人於 110年12月23日具狀陳報,建物現為債務人之弟向債務人承租,租期自108年9月1日起至114 年8月31日止,押金1萬元,月租金5仟元。本件拍定後不點交,請應買人注意查明。 二、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11月3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(或公共設施用地)證明書記 載,321-1地號屬部分「工(乙)5」工業區,部份「道路用地」。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 地,請應買人注意查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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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經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