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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建號拍定後點交,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,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,故該部分不點交。民國114年4月25日現場查封時,據社區管理員表示債務人未居住在此,信件未領且積欠管理費;債務人於114年5月13日具狀陳報房屋老舊,所附車位(地下一層44號)出租他人,租用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,租金每月新臺幣1,800元,已收12個月份之租金;據債權人陳報房屋並未出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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