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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標的於114年5月7日查封時,債務人在場,稱房屋由其自行居住,無影響交易情事,無增建,拍定後點交。嗣債權人陳報車位B3-152出租中,並詢問債務人表示係口頭訂約,出租於第三人至114年10月,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,請應買人注意,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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