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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建物查封時,按門鈴後無人應門,社區秘書表示,該戶僅債務人自住,有一位於B4編號166之汽車停車位,以及位於B1之機車停車格。惟嗣後囑請轄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協助調查,該局於113年7月8日赴現場查訪結果,系爭房屋現由債務人借用與前妻徐O婷與子女居住,有房屋現況調查表附卷可稽。因債務人未實際居住於房屋內,且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,故拍定後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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