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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至現場履勘時,屋內有水電,且有冰箱、電視、床鋪等家電及生活用品,床鋪旁之牆壁似有壁癌,另檢視現場有收件人為債務人之信件;又114年6月30日未具名之信函稱該屋已租借他人云云,惟查拍賣標的房屋於107年業已查封,於查封後出租他人係違反查封效力之行為,對本件債權人不生效力,本件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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