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01
1121建號(除停車位外)拍定後點交。民國114年5月9日現場查封時,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及家屬自住,有2個平面停車位在B2之149號及113號,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,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,故該部分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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