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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。民國114年5月27日現場履勘、測量時,第三人汪○哲在場稱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,承租人為莊○元,出租人為債務人陳O桓,並有租約影本為證,租賃期間自111年4月1日至119年3月30日,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元。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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