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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2月14日至現場查封時,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,現場:編號1 建物坐落於編號1、2土地上。債務人在場陳稱:編號1建物為其自住,並無出租出借第三人使用 情形;鑑價報告則登載: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使用中,並無增建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,拍定後建 物部分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,土地部分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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