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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9日查封時,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,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,建物因債務人配偶在場而會同警員進入,建物由債務人自住,經依現場調查所得,依肉眼觀察,無嚴重漏水之情事,並當場向債務人配偶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,其稱均無。本件由債務人自行使用,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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