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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建物本院於113年7月11日現場查封及履勘時,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,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現由其母親居住使用,並有將最裡面的雅房出租他人,無車位,頂樓有增建(即本件5245建號);嗣本院於114年3月7日再次至現場履勘,債務人在場表示本件建物現已無出租他人。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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