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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,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,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。建物因債務人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,建物由債務人自住,經依現場調查,依肉眼觀察,無嚴重漏水之情事,債務人並稱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。本件土地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,於拍定後不點交,建物部分由債務人自住,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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