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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,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,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,因債務人在場而會同警員入內,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。經現場調查,依肉眼觀察,無嚴重漏水之情事,並當場詢問債務人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,其稱無。土地部分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,於拍定後不點交。建物部分,由債務人自住使用,於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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