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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查封時,由聲請人導往現場,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,建物因相對人在場而與員警進入,係為相對人自住,經現場調查所得,依肉眼觀察,無嚴重漏水之情事,再經詢問相對人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,其稱均無。本件因係相對人自住使用,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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