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239
10809建號拍定後點交。民國113年10月8日現場查封時,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自住,經入內檢視,264號3樓及266號3樓係打通共同使用,樓層為3樓、4樓,本件建物配賦有編號9號及10號停車位,9號車位債務人自用,另10號停車位出租第三人林○宗,因租約已於114年1月到期,不得另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,故停車位拍定後一併點交。
0935 378 8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