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0
本件依據查封程序、本院測量程序經債務人在場表示,以及函警偕同債權人出具之調查報告,本件標的物為債務人工作場所,現場檢視有堆積許多雜物,並自稱目前居住於二樓,且一樓與二樓間有內梯相通。惟上開二樓為獨立之不動產,非債務人所有,不在本件拍賣範圍。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(僅一樓),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,本院得不點交。
0935 378 8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