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320
本件標的查封時,第三人林0弘在場稱,「13樓之1」、「13樓之2」建物係由原所有權人即信託財產委託人李O曦(即李O詩)無償借用予其使用,現由其居住使用,二建物打通使用,僅留有「13樓之1」建物之出入口,1993建號建物為地下三樓編號23號之坡道平面停車位,據第三人稱現無人使用,亦無出租予他人。、1798、1799建號建物於查封前由第三人占有使用,拍定後不點交。1993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。
0935 378 8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