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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,法院於114年4月25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親在場,據稱建物為自住使用,停車位出租第三人蔡⊙⊙。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,拍定後點交。停車位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(有租約),拍定後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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