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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,經按門鈴無人應答,社區總幹事在場稱:債務人之停車位於地下2樓,為編號16下層之機械式停車位,由債務人自用,並無出租。嗣於6月25日勘測時,債務人在場稱:目前本件建物由其與配偶二人居住,屋內格局為二房一衛浴。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與其家屬占用,故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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