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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年8月6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,13樓(7462建號)及13樓之1(7463建號)均有增建,後方露台屬於增建,13樓占用人曾0俊稱原有租賃契約但目前13樓為自己使用並於訊問庭時表示願意就13樓拍賣條件訂為點交。另一在場人曾0杰稱13樓之1為其使用,曾0杰稱13樓之1露台有漏水情形,經本院通知後並未提出租約,占用權原不明,故13樓之1部分訂為不點交。(含停車位編號B1-3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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