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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於114年3月20日到現場查封時,第三人雷○在場稱房屋及地下二層編號17之汽車車位,現由其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。第三人雷○並具狀稱房屋係由其父親向債務人承租,租期至114年8月31日,8月底會自行搬遷。7609建號部分拍定後點交,另共同使用部分7614建號及7613建號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,且有無約定特定分管標的不明,拍定後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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