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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於現場查封時,據佔用人在場自稱,其係原房屋之屋主,其與債務人上有糾紛而訴訟進行中,目前是基於所簽立附買回權之契約中之租賃約定關係使用,並以每月租金新臺幣18,000元承租,惟上開租賃契約業經法院以執行命令除去,是拍定後點交,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,法院得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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