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38.4
本件建物法院於113年5月10日由債權代理人導往現場履勘,債務人林O惠在場表示房屋無增建,現由其居住使用,並有分租給郭○榮使用,租賃期間為112年12月1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止。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執行命令除去,如拍賣程序終結前無人聲明異議,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,則點交,否則不點交。
0935 378 8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