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21.2
1775建號拍定後點交,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,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,故該部分不點交。民國113年11月11日現場查封時,據社區管理中心稱建物有配賦編號131號汽車停車位,現停放債務人之汽車,及編號374號機車停車位,目前無機車停放。114年2月10日現場履勘時,發現建物未斷水,已斷電,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建物原係債務人居住,因生病而搬至母親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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