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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113年7月11日現場執行時,債務人在場稱:「房屋有出租予許O珊,租期2年,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,租金新臺幣10,000元(註:房屋租賃契約載租期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,租金為新臺幣15,000元),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執行命令終止,2711建號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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