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32.2
民國113年9月9日現場執行時,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伊與母親居住使用,無出租,車位亦為自用。191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。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復稱:「在場人(即債務人之母)表示其小叔的女兒燒炭自殺,後來約10年前將房子買下」等語。9111建號拍定後點交。含停車位編號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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