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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陳稱建號5964建物為其自住,拍定後依現況點交;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,法院得不點交。共同使用部分6143建號、6147建號(含停車位編號223、224),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有分管停車位
0935 378 8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