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7
11636建號拍定後不點交。民國114年3月21日現場查封時,社區總幹事在場稱房屋未配賦車位,鄰居稱有老夫妻居住,應為債務人家屬。第三人李○偉具狀陳報房屋現為被繼承人吳O鴻之父母居住使用,第三人前於111年10月18日、11月25日及112年2月9日分別與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簽訂「信託契約書」、「未成年監護權協議書暨委託監護書」、「增補約定」,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由被繼承人吳O鴻之父母繼續居住使用
0935 378 8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