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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2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。15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,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,拍定後不點交。114年2月9日現場查封時,債務人母親在場稱,為債務人與家屬居住使用,並做為欣興工程行辦公,有神明桌、有地下室。債權人於114年3月5日陳報,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。地下室約20坪,由內梯出入自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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