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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建物法院於113年5月3日由債權人導往現場查封履勘,債務人之哥哥張○期在場表示房屋現為債務人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,房屋無增建,無出租他人;依謄本所載,本件建物完成日期為70年7月7日,屋齡約44年。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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