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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於113年1月2日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履勘,本件225建號建物現場大門深鎖,敲門按鈴均無人回應;340及341建號建物為停車場,大樓管理員呂組長稱,債務人公司配賦「B2-048」、「B3-168」及「B3-170」號車位,本件建物與第三人衛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租賃契約係成立於查封(112年11月30日)後,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,對債權人不生效力,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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