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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10建號拍定後,如第三人租約期滿則點交。停車位部分係拍賣共有部分,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,故該部分不點交。民國114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,債務人及第三人吳○門在場稱,房屋承租人為黃先生,租賃期間至114年10月1日,租金每月7萬元,嗣債權人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為證。房屋為2樓、2樓之1及2樓之2打通使用,並配賦有2號及16號機械停車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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