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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現場查封時,標的建物由第三人黃O彥承租,有公證契約,租期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120年11月30日,每月租金新臺幣5萬元。第三人稱標的建物有龜裂,有稍微漏水。因查封時建物已出租,拍定後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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