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11
本院現場查封時,無人在場,屋內幾乎清空,遺留一張床、桌子、櫃子、椅子4張,似無人居住,本件拍定後點交。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,則拍定後不點交,停車位編號181
0935 378 8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