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402.8
本件不動產查封時,據債權人陳稱該屋自民國84年起就居住使用至今,房屋沒有增建,亦無強制執行法第77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,有配屬停車位,位於地下2層,編號645,目前出租予張先生等語,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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