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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查封時,經敲門/按鈴無人應門,會同警員、鎖匠開門入內,現場觀之應有人居住、屋內並無神明桌。後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14年5月2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43649584號函檢附房屋現況調查表略載:據查訪在場人鄭○飛稱標的現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,且建物並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語。故本件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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