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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4建號除出租予第三人之房間不點交外,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。民國113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,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,屋內房間有分租予第三人,租賃期間自113年9月起至118年9月止。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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