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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年9月23日至現場查封時,債務人不在場,據管理員稱:編號1建物有車位;嗣本院於110年12 月24日會同轄區員警、鎖匠至現場會鑑時,債務人本人在場表示:編號1建物目前由其與家人同 住,有車位(編號121號,平面式)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,拍定後編號1建物部分依債務人占有現況 點交,土地部分不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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