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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現場查封時,管理員稱標的建物之住戶偶爾會回來住、有車位56號。另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之房屋現況調查,債務人稱標的建物為其及家屬自行使用,屋內有堆放許多雜物,牆壁有塗鴉。惟前揭停車位部分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,實際上停車位使用之有無,其數量、編號、現實占用情形,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,投標人應查明自理,不得以此爭執,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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