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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於114年3月27日到現場查封時,債務人母親在場稱:房屋由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,無車位、增建,亦無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地震受創、嚴重漏水、火災受損、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。本件拍定後點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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