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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7建號、263建號拍定後點交。民國113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,債務人之子盧○龍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,未出租或出借他人。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。263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,為主建物(67建號)左右側及後側增建物,右側增建做車庫使用,左側增建為倉庫,後側增建係廚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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